(一)开采范围图 1.开采范围是井田或采剥境介(含崩落区)的平面范围和开采的深度。 2.开采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点标绘出的、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形图,并注明开采深度。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 (二)矿区范围图 1.矿区范围是指矿山企业生产生活活动的范围,包括开采区(含崩落区)、工业区、生活福利区和开采扩建区、接续区。 2.矿区范围图应是以国家坐标绘出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形图。图上应列出各坐标点的编号及其坐标值。不同区的边界应以不同线条或颜色表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增减和利用,开采损失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水冶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四)采矿申请登记表 1.详细地址:矿山企业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的详细名称。 2.隶属关系:本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矿冶局。 3.矿山规模:生产矿山除填写设计规模外,还要填写实际的生产能力。 4.服务年限:新建矿山填设计年限,生产矿山填保有年限。 5.工业地质储量:分别填写原地质队提交的地质储量、设计利用地质储量、消耗的地质储量和本年初保有的地质储量。 放射性矿产储量计算单位:矿石量为万吨,精度到小数点后一位;品位精度到十万分之一;金属量单位为吨,精度也为吨。 6.开采方式:指对整个矿床使用的开采方式,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占孔浸出开采等。 7.平均剥采比:系指露天开采境界内的全部废石量与矿石量之比,单位为立方米/立方米或吨/吨。 8.采矿回采率:即(1—采矿损失率)。 9.如有几种开采方式,则有关项目按每一种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 10.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设施,包括矿坑水、污水的处理、尾矿坝、废石场的设置等。 11.开采范围最大最小坐标、最大开采深度:如一个矿山有几块不相连的开采区,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2.矿区范围最大最小坐标:如一个矿山的几块不相连的区域,则每块应分别填写。 13.其它:凡矿山企业有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均可以写入此栏内。 14.生产矿山各项实际生产技术指标,填写最近三年的平均值。 15.本表由申请单位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五)各种资料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9月12日发的[85]核密字20号文的规定来确定密级。大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机密级,中型铀矿山的储量、开采量应列为秘密级。 七、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按地质矿产部、财政部1987年7月1日发的地发[1987]289号文的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正在生产的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大中小型按工业普查时划分的等级。开采小矿点的矿山企业划为小型企业。 八、核工业铀矿冶系统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发证的省级主管部门 1.湖南、江西、新疆、广东、甘肃由省(区)矿冶局负责;云南由云南矿冶公司、河北由长城企业总公司负责。 2.四川、陕西委托省核工业局负责。 3.广西、贵州、河南委托省(区)国防科工办(具体由核工业处)负责。 九、核工业部矿冶局是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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