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 >> 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稿)》解读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稿)》解读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 15:21:27

  为切实加强全省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健全完善与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快构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我厅在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立法成果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全省实际,着眼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经过全面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反复多次修改,完成了对《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修订。《条例》经2016年7月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不只是针对个别条款的简单修正,而是对原《条例》的全面修订,且不再采用分章体例。修订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条例》原有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地质灾危险性评估等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的,在《条例》修订中进行了细化。二是根据近年来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再适用的内容,如开发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取水许可,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等进行删减,以适应改革需要。三是重点突出我省特色,将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政策成果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上升为地方性法律规范。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突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将地质环境保护方针由过去“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调整为“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在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基础上,增加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贯彻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把保护放在首位,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过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上升到各级政府负责制。明确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推进重点地质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建设、民政、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的协同管理职责。
  (三)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增加了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编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之间的关系由征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为“相互衔接关系”,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细化了地质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应急监测等各项监测工作。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单位对地下水的监测报告义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的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充分体现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的特色,细化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把地质灾害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建立灾害险情群测群防制度。在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及饮用水源地等地质灾害重点区域、重大隐患点,建立隐患排查和险情巡查制度,进行重点防治。广泛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识灾报灾、监测预警、临灾避险、应急处置等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五)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明确能够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治理;对过去已破坏且不能确定治理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并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等优惠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全面恢复治理。明确界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和治理责任,规定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施工与采矿活动同步实施。细化、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的标准,按时储存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返还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达不到恢复治理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治理,超过保证金的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从机制上、资金上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的落实。
  (六)完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细化了地质遗迹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责任。明确对具有地质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对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和矿业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增加了鼓励矿山企业、资源枯竭性城市综合利用矿业遗迹,开展特色旅游的规定,促进地质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协调、规范地质遗迹保护与紧密相关的旅游开发、保护区建设的关系,明确在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遗迹影响评价分析,确保相关工程建设符合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确保地质遗迹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七)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批事项、不履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未及时报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对发现的地质遗迹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按规定监测、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不按规范要求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在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进行地质遗迹影响评价分析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提高了处罚标准。

信息录入:manager    责任编辑:manager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 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矿业网甘肃有色白银院甘肃有色兰州院甘肃有色地勘局甘肃有色工勘院甘肃有色天水院中国地学网中国地质图书馆
    中国有色网有色矿产网甘肃政府网甘肃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甘肃省地矿局地质资料馆有色信息网地质招标网
    主办: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任何形式转载或复制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张火公路4公里处 电话:0936-8431863 邮编:734000
    ICP备案号: 陇ICP备10002573号

    甘公网安备62070202000127号

    网站技术支持:元创网络工作室